旗下运营:中国基础教育网《中国基础教育》京师教育在线
首页 关于我们 校长教师培训 教育评估 辅仁心理 幼教项目 职业教育 国际教育 教育教学支持 培训课件 专家委员会 党建工作 新闻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 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共3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021个字符
共3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021个字符
上一篇:幼儿园管理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优势项目  
校长教师培训 教育评估
教师专业化发展实验区
名校建设工程 励耘计划
高中教育优质加特色百千万工程
辅仁心理 职业教育
  学术活动  
  招生报名  
  • 普通北京师范大学心理沙盘治疗…
  • 普通关于举办北京师范大学心理…
  • 普通2012北京师范大学蒙台梭利…
  • 普通2012北京师范大学学前美术…
  • 普通2012北京师范大学亲子教师…
  • 热门2012北京师范大学“蒙台梭…
  • 普通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12月份…
  • 普通北京师范大学“名校长培养…
  • 普通北京师范大学2012年心理咨…
  • 普通第二届全国心理咨询师大会…
  •   培训动态  
  • 普通温州市省市示范初中校长班…
  • 普通温州市教育培训者高级研修…
  • 普通北京师范大学“名校长培养…
  • 普通扬中市体验式高级研修班纪实
  • 普通实践出真知——三亚市中小…
  • 普通深圳市龙岗区教育督导干部…
  • 普通珠海市金湾区学科带头人班…
  • 普通广东清远教师班培训纪实
  • 普通全国小学骨干教师高级研修…
  • 普通校长北京挂职感言(华东区)
  •   内容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留言  |  电子邮箱  |  管理登录 北京师范大学励耘教育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53347号